罪犯的心理分析介绍
来源:朗识测评|作者:婷婷|发表日期:2013-10-16

  罪犯在自我认识上,有两个误区:一个是自大。狂妄自大,目中无人,自尊心强,自命不凡,自 我为中心,过分夸大个人的能力和作用,喜出风头,争权利,好斗、好胜,讲哥们义气,不遵守纪律,不尊重师长,不尊重他人,老子天下第一,难与他人合作。一个是自卑。自己看不起自 己,自暴自弃,缺乏自信、自尊、自立的勇气,自责、自卑,意志薄弱,不善与人交往,封闭、孤独,有抑郁感、依赖感和顺从感。有的人由于自我意识水平低,不能正确认识自我、评价自我和调节自我,很容易步入这两个误区,很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超我在个性结构中居于最高层次,对个人发展具有管制和导向的功能。它是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将社会规范、道德标准、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理想等内化为超越自我的精神世界。超我是在正确的认识自我、正确的评价自我的基础上发展而升华起来的一种 精神需求。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如果说仅仅只是为了生物本能的欲望而活着的人,他与动物没有本质的区别,或称为低级人格的人。如果仅仅只是为了自我的生存与发展而活着的人, 那他是一个极端自私自利的人,或称之为人格不健全的人。超我具有一种超凡脱俗的、崇高的精神境界。

 

  由于自身的存在却能给他人带来欢乐和幸福,能帮助他人解决困难,能够将为他人服务、为社会作贡献看成是人生最大的乐趣和精神上的满足。具有这种思想境界的人, 他就是一个纯洁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利于人民的人,一个高尚的人,他就是一个个性健康、人格健全的、真正的人。 所以,有理由认为,犯罪行为活动的产生是由于受到社会环境因素、生物遗传因素和心 理因素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所致。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人,对各种刺激也都是以整体的综合反应来应答的,故对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的研究,重点应是对罪犯的个性心理进行整体的综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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