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系统有“要求”(二)
来源:朗识测评|作者:海欣|发表日期:2016-02-11
  小编是一个比较随性的人,所以小编也不知道《绩效考核有“要求”》这系列的文章,小编会写多少篇,但是小编可以告诉你们的是,这不会是最后一篇。所以,我们接下来还是好好聊一聊这个绩效考核系统的话题吧。
 
  第三,人力资源部在执行绩效考核系统的工作中,主要是提供技术支持或组织协调。小编很久之前有提到过:绩效考核不只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有一个专门负责的部门。但是小编也知道,理论和现实往往是不一样的,所以很少会有企业真正地将绩效考核从人力资源部分离出来。虽然如此,随着绩效考核的重要性逐渐被企业管理者承认,企业的绩效考核系统却开始交付给专门经营绩效考核管理的第三方公司设置。绩效考核系统只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使用绩效考核软件是加以推广组织。这样,企业的绩效考核管理也便渐渐走上标准化的道路。
 
  然后,绩效考核系统要给予岗位角色本人绩效考核结果评价认定和申诉的权力。在《绩效考核系统的标准化管理(下)》中,小编对这一点已经做过详细的说明与解释,在这里,小编就不打算再重述一次了,感兴趣或者已经忘记的你们,就请移步到搜索框搜索一下。
 
  再者,在绩效考核系统使用的过程中,隔级上司在岗位角色提出考核结果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界入到绩效考核的工作中来进行复核。企业管理者在使用绩效考核软件进行考核时,虽然会有很多应对考核人员不公平对待的措施,但是俗话有说:百密一疏。所以人类主观因素的情况是避无可避的,这就要求更高层次的管理者对绩效考核管理进行监督或者审核,让绩效考核管理无限接近于理想状态。
 
  写到这里,今天的绩效考核系统“要求”也要暂告一段落了,小编在开头就说过,这不会是最后一篇,由此,我们仍然是下篇文章再会面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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