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过程中,有些毕业生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两者混同;有些毕业生虽然没有将两者混同,但也说不清两者的差别,不能正确应对签劳动合同和签约。因此,很有必要将两者分析、比较,让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一):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的主体有三方,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学校作为第三方,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鉴证方,其作用是监督双方签约,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兼有证明学生毕业信息的真实性。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仅有两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参与劳动合同的鉴证。
(二):依据不同 就业协议依据的是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合同法》。
(三):内容差异 就业协议规定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人就业计划进行派遣等内容。一般只限定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录用协定,而不能进一步调整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使规定的劳动权利与义务更为明确。
(四):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一般在学生就业之前签订,目的是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相互选择的关系确定下来,对毕业生来说,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就业协议随之失效。而劳动合同通常是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到用人单位报到时再签订。因此,毕业生通常是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到单位报到工作以 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五):发生争议时的处理部门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需要处理时,一般先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若取得一致意见,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审查,经认可后再报学校的上级就业主管部门予以调整。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需要处理时,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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